破产中间的撤销权可以使用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1、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3、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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