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间阶段的撤销权滥用及防范
时间:2023-07-08 19:50:37 1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在什么时间可以使用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可以使用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2、《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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