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因为它决定了“不继续租赁”的前提条件,即合同是否有效、租期是否已届满以及合同是否已经终止等因素。
针对这类复杂而细致的问题,我们又会面临多种处理方式。
例如,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且涉及到装饰品的使用问题,那么在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这些装饰品可按折旧后的价值归属出租方;
反之,若出租方不同意,则承租方应负责拆除未形成附着物的部分,并按照合同无效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现值损失。
至于租期届满或者合同终止的情况,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承租方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附加装修,并且必须无条件地拆除这些附加物。
另外,如因拆迁导致房屋受损,承租方也应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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