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如何应对
时间:2023-06-25 10:01:36 3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如何应对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如下应对:

1.被执行人如果是暂时无力执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分期清偿债务。

2.如果是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债务,债务应该清偿;如果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则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由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如果有能力偿还但是拒绝还款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进行强制偿还。如果是企业的话,则企业应该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被执行人执行期限是多久

一般为6个月。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被执行人无力还款会被列为失信人吗

被执行人无力还款不会被列为失信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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