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案件是否公开宣判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是公开宣判的。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如果当庭宣告的,应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有: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3.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4.审判员一人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
5.审限不得延长,为3个月,否则应当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简化。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在有哪些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n(一)不予受理;\n(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n(三)驳回起诉;\n(四)保全和先予执行;\n(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n(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n(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n(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n(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n(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n(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n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n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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