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若因疏忽大意而对他人的民事权益构成侵犯,并由此带来实质性的损害后果,该行为人理应为此类过失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若停车场所权人或经营管理者未能按既定规定或协议约定妥当管理车位,以致于两个车辆无法共同停靠以致引发事故,在此种情形下,他们极有可能因其过失而需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明确指出,若被侵权人在同一损害事件的发生或扩大过程中亦负有过错,则可适度减轻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换言之,倘若车主已知晓或本应知晓该车位仅能容纳一辆汽车,却依然强行将第二辆车驶入,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那么车主可能会被视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这无疑将有助于减轻停车场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具体的责任归属与分担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若停车场所有者或经营者确实存在过失(如未提供充足的指引标识、未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则他们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反之,若车主同样存在过错(如明明知晓车位容量有限却依旧违规停车),则可适当减轻停车场方面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文5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