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的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鉴定人可以不出庭。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专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庭例外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诉讼双方及法官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的;
(2)经过庭审质证,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但鉴定文书存在标点、错别字或语言不规范等方面的瑕疵;
(3)鉴定人年迈体弱、患有重病或行动极不方便且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恢复的;
(4)鉴定人已经死亡、失踪或者居所不明的;
(5)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无法出庭或无法于审判前到庭的;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
(7)鉴定意·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不起直接作用的;
(8)人民法院已决定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委托,或者原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已被新的鉴定意见所替代;
(9)经合议庭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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