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管理制度
一、制度所称出庭作证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司法鉴定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询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鉴定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2、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4、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或者严重违反鉴定实施程序的。
5、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
6、鉴定文书阐释不清或存在明显矛盾的。
六、司法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庭地点出庭作证,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应当对相关质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姓名、所在鉴定机构、联系方式、拟作证的主要问题等。
八、司法鉴定人出庭应当备齐鉴定委托书复印件、鉴定书复印件、鉴定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九、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主动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个人身份证和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各方当事人,举止大方,衣冠整洁。鉴定人回答质疑时,应当用语规范,通俗易懂,准确无误,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对法官和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的问题,鉴定人应作记录,退庭后交机构负责人阅后归档。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校对作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机关规定支付。
十二、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对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确定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或者决定对该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十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就鉴定人拒不出庭的事实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鉴定人进行立案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鉴定人行政处罚,并在15日内通知举报投诉人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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