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7-02 20:51:31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离婚登记如下:

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居民身份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双方要求离婚的意思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的生活困难是否有帮助,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自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终止。

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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