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免责的条件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的过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有: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四)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五)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三、民法典中什么是合同免责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免除一方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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