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一般物品提存的法定流程如下:
1、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
2、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提存申请。
提存的法律性质是怎样?
(一)提存的法律性质是怎样
1、公法上之关系说。此说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2、国家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关系说。这两类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第二种认为提存为民事合同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三类:
(1)寄托契约关系说。
(2)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关系说。
(3)提存为私法上的寄托契约,并有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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