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有三种: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近亲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只能由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的律师会见。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治安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沟通会见,可以参观。按照第六十一条执行拘留的时间按日计算。从入所当天执行到第二天为一天。第四十六条被拘留人员会见(一)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可以凭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在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二)会见时间: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会见;(3)会议次数:每个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与近亲属会见一次。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簿上登记。每次见面不超过10分钟,见面人员不超过3人;(4)见面时,只送零花钱、衣服、日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绝接受水果、烟酒、菜肴、食物等。会议人员发送的货物必须经值班民警检查后才能带入研究所。严禁将危险品和违禁品带入拘留室;(五)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员,必须持有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被拘留人员或其家属的委托书或办案单位的证明文件。
逮捕后可以探视吗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犯罪嫌疑人在判决书生效前,是不允许与家属会见的。案件侦查阶段,家属不可以探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面见并开展正常的法律帮助,只有律师可以去询问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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