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尽然。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改装或者新增添的装置并无关联,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得拒绝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增设设备,车主必须履行向保险公司通报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其制定的车损险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如需进行改装或增设设备,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所谓改装、增设设备的通知义务。设定此项义务的主要原因在于,机动车的改装和增设设备可能会导致车辆的风险程度上升。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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