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合同解除的事由。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解除的事由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特征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暂时中止履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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