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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吗

2022-04-13 306人已浏览
  • 康念律师

    康念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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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解除的事由。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解除的事由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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