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限制性规定: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原因: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这些原因包括:
(1)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
(3)保险期限的变更。
(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普遍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另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如风险程度增加的变更,否则,投保人会因违背合同义务而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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