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应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3-05-02 17:12:52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变更的,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本规定是内容变更的一般原则,即保险人应当批注或者附加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背书或者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经保险人同意,这将导致保险人有意或无意的延误。为了寻求实际便利,确定保险关系,一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果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种:一种是投保人因自身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另一种是由于一定的法律情况,保险合同一方必须提出变更,另一方不得拒绝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和其他内容,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1)增加保险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低于应支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纠正和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权利,或者按照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保险金的权利(第513条)。(2)减少保险费: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风险显著降低,或者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显著降低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每日减少保险费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提出变更请求是因为自己的实际需要,主要是因为保险金额的变化和保费的变化。(一)保险金额的增加:如果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提出增加或不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保险费也应增加;保险价值不增加的,投保人也可以在保险价值限额内要求增加保险金额。(2)减少保险金额:如果保险价值减少或没有减少,投保人也可以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但有些保单规定保险人不接受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这些保单大多是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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