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07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罗某利用担任颍上县邮政局投递员的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邮寄至颍上县委、颍上县人民政府、颍上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的信件三十余封,隐匿四十余封。后将私自开拆的举报颍上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某的三封提供给李某;将私自开拆的举报某单位领导七封提供给其本人,并收取被举报人给予的白酒及现金。其余信件被罗某隐匿于其驾驶的工作车辆内的座位下方和黑色公文包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颍上县邮政局的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私自开拆邮件30余封、隐匿邮件40余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请求从轻处罚及其辩护人基于此建议对罗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适当采纳。但被告人罗某为谋取个人私利,私自开拆、隐匿人民群众邮寄给党委、政府、纪检等部门的信件并将部分举报信件私自交给被举报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依法亦应从重处罚。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主体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行为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这里的私自开拆,是指传递中的邮件、电报,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开拆。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递交。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撕毁、湮灭、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客体是邮件、电报。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邮包、报刊、汇款通知等。电报,是指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传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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