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劳动仲裁机关裁定并达成调解,如若调解协议一旦生效便不可予以撤销。
然而,如果劳动者觉得您公司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可能存在适用法律的不确切性或者违反了规定的程序,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那么贵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国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具体来说,符合撤销条件的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所援引的法律条文或规定存在错误;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无管辖权;
再次,如若仲裁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
此外,如果仲裁所依据的证据被证实为虚假;
最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以及,如果仲裁员在处理此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不当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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