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的事由分类
合同中所约定的解约事由根据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来分类,一般分为三类,即己方因素事由、对方因素事由和非当事人因素事由。己方因素事由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人自身出现特定事由,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因素事由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指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对方出现特定情况,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非当事人因素事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非合同双方当事人方面的因素发生,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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