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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