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抗诉被告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再审程序启动后,如果原审被告人不在押的,就可能出现原审被告人不配合,拒不到庭甚至逃匿的情况,需要强制原审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条第3款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实施强制措施的权限和主体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
6、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8、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9、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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