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明确指出坦白从原司法实践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明确规定了坦白的内容和从宽处罚的力度。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同一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坦白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悔罪程度确定宽度。(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同罪行。基准刑20可以减少%以下;(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轻同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悔罪的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坦白与自首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与坦白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二者存在联系,但也存在区别。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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