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税目
一、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税目
1、现代服务业包括的税目如下: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明确税目的方式有哪些
1、列举法。依照征税对象的经营范围或收益项目对应设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下区划多个子目。列举法界线清晰,有利于把握,缺陷是税目太多时不方便搜索;
2、归纳法。依照征税对象的类型设计税目,即按产品类别或领域设计税目。归纳法税目较少,搜索便捷;缺陷是税目过粗,不利反映国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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