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省本级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二、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三、申报条件
1.参保职工认定为工伤、工亡的,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经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认定为老工伤人员;
四、申报材料
申报医疗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如伤情较轻无需劳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必须提供本人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声明。
5.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辅助器具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6.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8.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9.门诊病历复印件;
10.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相关结论性证明的复印件;
11.《工伤待遇支付说明(提供单位户名及账号以便发放待遇)一份。
申报工亡待遇: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死亡证明复印件;
4.当事人及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7.工亡职工工亡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材料(公亡前在省本级参保满一年的“本人工资”由系统自动生成);
8.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亡,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相关结论性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
9.《工伤待遇支付说明(提供单位户名及账号以便发放待遇)一份。
申报老工伤待遇:
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2.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资格登记表;
3.《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复核表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复核表;
4.近十二个月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5.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及电子信息表。
五、办理流程
工伤、劳鉴信息登记→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核定待遇→科室审核→财务复核→分管领导审批→调拨会审议→财务拨付。
六、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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