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
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4月26日建设字第218号文发布)
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各有
建设部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
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4月26日建设字第218号文发布)
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随着海洋工程察设计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其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科学化,为此,决定设立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现将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从事海洋开发和研究的单位。已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如业务范围与该标准中有关部分相近,仍可持原证书承接任务,不需再办理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文,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包括:
1.海洋工程、海底工程勘察;2.沿岸工程设计(包括防侵蚀及护岸工程、堤坝工程、沙滩保护、海洋景观、滨海污水处置工程、海水利用工程等);3.离岸工程设计(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离岸海洋平台、人工岛礁及人工构造物、离岸海疆固定标志、废弃物海洋处置工程);4.海岛综合开发工程及配套工程规划设计;5.海洋开发规划设计;6.其他海洋工程设计(如海洋新能源利用、海洋生态系保护建设工程、海洋区域恢复整治工程、海底热能、海底淡水等)。
(三)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类。以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分别认定。
二、资格标准
(一)甲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15年以上,主持或承担与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
(2)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其中有1项以上为全国或省、部级优秀工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雄厚,从事海洋工程勘察或设计部门的各专业配备齐全合理,每个专业至少有4名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并各独立主持过2项以上本专业大型海洋工程勘察或设计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能同时承担2项大型勘察、设计任务。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齐全的、国内先进水平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字模拟、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二)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10年以上,承担与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
(2)独立承担过2个以上中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其中有1项以上为省、部级优秀工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强,专业齐全配备,每个专业至少有3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独立主持过2项以上本专业中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能同时承担2项中型海洋工程的勘察、设计。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较先进的、齐全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较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有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三)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5年以上,有一定的勘察设计经验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2)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勘察、设计质量优良。
2.技术力量
(1)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齐全,配备合理,有同时承担2项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的能力。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较先进齐全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快速处理资料、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大、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取得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三)取得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行之日起实行。
(二)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综合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录
(一)国家审批的海洋工程或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属大型工程;省部级审批的海洋工程或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为中型海洋工程;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为小型海洋工程。
(二)勘察配套专业包括:海洋定位、海洋测绘、海洋工程物探、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水文气象、海洋物理、地质地貌、海洋生物、海洋化学等。
(三)设计配套专业除勘察配套专业,还包括:海洋工程、港口航道、水利水运、工民建、给排水、电气、工业企业自动化、技术经济、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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