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不可以只有口头约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质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以下要件:(一)主体适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标的确定与可能。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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