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合同违约本系两个独立的概念,但是合同解除如若不当,也可能会与合同违约交织起来。在我们处理的原告张阅尽起诉被告**星光照相器材厂一案中,原告主张涉案租赁场所系被告强行收回,而被告辩称双方系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主张被告强行收回租赁场所一事在公安机关有案可查(后经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未有其欲证明事项的记载),而被告则提供了双方交接物品的清单(系承租人承租房屋后购置部分物品,因欲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场所中物品与承租人进行物品移交的手续),交接清单上有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的签名。同时被告亦向本院提交了双方沟通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一些往来函件,以示在解除租赁合同前有一个双向沟通的过程。最后,我院结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无违约行为,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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