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住院是常事,病人都希望自己可以病者住院,健康出院。近期网上也经常出现医院治死人的新闻,医院死人是常事,但是如果是因为医院错误的医疗行为导致病人死亡,那么医院就应该对死者负责。死者的家属应该怎样维权?
案例实情:
自称“黄*忠”的医院分管医疗纠纷的副院长。九江新媒网3月23日消息,近日,江西省修水县市民陈*海向记者求助,称其52天的儿子因轻微咳嗽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求诊,次日打点滴时医院工作人员未给婴儿做皮试,不久便出现危情而死亡。陈先生表示医院不承认“皮试”有过错,而且态度十分恶劣。3月15日下午,记者在医院调查时,自称分管医疗纠纷的副院长黄某叫嚣记者多管闲事且爆粗口。
婴儿入院治疗死亡
小孩父亲陈先生称,今年1月23日,小孩有些轻微咳嗽,便于当天下午带着小孩来到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生经过询问检查后,认为婴儿可能是急性支气管炎,需要住院一星期,为此,他便办理了入院手续。
陈先生称,当天下午医生给婴儿做了皮试后无异常,就进行了点滴注射。1月24日上午8时许,医生过来询问婴儿病情,听说婴儿有点拉肚子,便表示需要加点药,随后护士过来打点滴,但是并没有对婴儿进行皮试。不久,婴儿就出现异样,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医院认为婴儿死亡不在院方,而陈先生和家人却对医生未对婴儿进行皮试就直接点滴表示质疑。陈先生认为在抢救过程中都是实习生,操作过程可能存在不规范,导致了婴儿死亡。“找了医院协商,对方只给2万元,其他不管,让我们一家非常气愤。”陈先生说。
3月15日下午,记者陪同陈先生来到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该院医务科的卢副主任接受了采访。据其介绍,陈先生的小孩确实是在他们医院死亡,但是家属所说的因为医院未做皮试所致,医院是不认可的。因为婴儿头天入院时已经做了皮试,按医学常理,住院期间第二天打同样的点滴,患者是不需要再做皮试的。
对此,陈先生表示第二天医生加了药如何解释?卢副主任解释,医生加的的药并不是抗生素类,对患者并无影响。
副院长:记者多管闲事
就在记者采访时,一名自称“黄*忠”的医院分管医疗纠纷的副院长走进调解室。听说记者来意后,黄-副院长表示此事已经在走司法程序,所以医院暂时不接受采访。
家属陈*海表示,他们并没有进行司法程序,为什么给“两万元的补偿”。黄-副院长声称,他们之所以给钱,是县里领导要求的,他们不给不行,并声称记者跑过来是“多管闲事。”
记者表示,患者家属有权知道真相,医院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对此,黄-副院长非常激动,称“记者是最坏的,比县里领导还坏,你们录下来,我就这样说。”“如果社会没有记者,社会不是这个样子,天下就太平多了。”
案例分析:
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疚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的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做的诊查治疗行为。简而言之,医疗行为就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很明显,上述案件中的对婴儿做的皮试,打点滴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医疗行为。家属可以申请对婴儿的遗体进行尸检,根据尸检结果判定婴儿死亡的原因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向医院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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