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月前,我在某拍卖行通过公开竞价形式,购得扬子牌大客车一辆。当时我就与拍卖行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交付完拍卖价款后将汽车开回。当我前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拍卖行交给自己的汽车手续中,没有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所以,车辆管理所不给我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拍卖行当时在拍卖前并没有说明该车没有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我多次与拍卖行协商未果,要求退回汽车返还车款。拍卖行又不同意。请问,隐瞒标的瑕疵拍卖行为可撤销吗?
海亮
海亮同志: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这就是说,拍卖作为买卖的一种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卖方的委托人及受其委托的拍卖人也应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你来信所说的拍卖的汽车没有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实际上就是存在瑕疵。因此,拍卖行在拍卖该汽车前,没有向竞买人说明该车没有附加费凭证,也就是说拍卖行故意隐瞒了该拍卖标的的瑕疵,所以,拍卖行应该对其拍卖的汽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因此给你造成损害的,你有权向拍卖行要求赔偿。你可以与拍卖行再协商一下,要求他们赔偿你的损失,如果他们坚持不赔,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拍卖行对该汽车的拍卖行为,双方各自返还财产。相信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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