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为违约和“跳槽”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
赋予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对雇主有很大影响,雇主需要重新安排工作。因此,法律要求工人提前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准备安排新的人员接管工作,为避免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工作造成损失,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雇主想雇佣工人,必须确认工人在与工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前终止了与原雇主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能够真正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雇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指原雇主可以向当前雇主和违约工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部分或全部赔偿。因此,原雇主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到更多的保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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