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险一金缴纳标准:
1、养老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医疗保险:
(1)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6、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上海企业都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两者按照员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低缴费额。按照最低标准,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每月是690元。企业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否则就是少交。
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4188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
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5%至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78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41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上海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养老保险:单位,22%,缴纳619.30元,个人,8%,缴纳225.20元。
医疗保险:单位,12%,缴纳337.80元,个人,2%,缴纳56.30元。
失业保险:单位,1.7%,缴纳47.90元,个人,1%,缴纳28.20元。
工伤保险:单位,0.5%,缴纳14.10元,个人不用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缴纳22.60元,个人不用缴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7%,个人,7%。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7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04元。
《上海社会保险法细则》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上海社会保险法细则》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海社会保险法细则》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上海社会保险法细则》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上海社会保险法细则》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上海社会保险法细则》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海社会保险法细则》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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