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收养人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被收养人
a)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1)弃婴、儿童和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刊登捡拾弃婴公告满60天的报纸原件;
3)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意见(加盖公章);
5)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b)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1)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刊登捡拾弃婴公告满60天的报纸原件;
3)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1)被收养人和生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收养人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被收养人和生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关系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被收养人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原件;
4)被收养人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原件。
收养人、被收养人免冠正面单人相片1寸各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2寸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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