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一样受到法律保护。马某因非法侵入他人电子邮箱并删除邮件,近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依法批准逮捕。
据深圳警方查明,马某于2005年8月在北京市办了一张CDMA无线上网卡,之后购买了一台二手康柏手提电脑上网。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马某搜索到深圳市某著名企业一些人员的网络文件和相关信息,即通过自行下载安装的一些木马程序和间谍软件,经过反复尝试进入了该企业的邮箱服务器。从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22日,马某多次非法侵入该企业多名高层管理人员的电子邮箱,阅读电子邮箱内的相关信息,并删除了部分人员的电子邮件。由于这些电子邮箱中存有大量的商业秘密,马某的行为致使该公司的正常运作受到严重影响,个人隐私也无法得到保障。该公司报案后,深圳警方经过侦查追踪,在北京拘获马某。
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故意非法侵入周某等8人电子邮件,次数多、范围大,作案时间跨度长,并删除了部分人员的电子邮件,情节严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马某已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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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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