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对于物权的变动,我们遵循的是动产的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的登记主义。但是对于汽车、轮船这类的特殊动产,我国法律规定了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对于轮船和汽车,我们交付之后就拥有所有权了,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必须要过户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一、物权转移手续有哪些
1、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物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物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同时,还对物权在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
二、车辆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车辆是动产。
因为汽车和轮船,飞机一样都属于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不但是个人所有的静态意义上的财产,且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同于其他动产。但是由于转让等都需要登记,履行相当于不动产的手续,因此有些场合就视作不动产处理。 对汽车和轮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类似,但汽车、轮船不能说是按不动产对待。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为:
1、定义不同,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
2、耐久性不同,动产一般都是存在损耗的,在移动、流动过程中都会出现一定的好损,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不动产一般都是寿命长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三、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
动产交付所有权也是会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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