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代销合同虽然在《民法典》上属于无名合同,通常可以表述为: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其代为销售产品货物等,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而签订的一种合同,其本质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从买卖合同、代销合同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二者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差别:
1、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即是支付价款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合同目的即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而代销合同中,代销物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只有当代销物被卖给第三方之后,代销物的所有权才由委托方转移给第三方所有,从这点可以看出,代销合同与以在双方之间转移标的物(代销物)所有权为合同终极目标的买卖合同是不同的。简言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代销合同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2、有关劳务报酬的问题。上文对代销合同的基本概述中提到“劳务报酬”这一概念,诚然,由于代销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特点,那么代销合同就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既然有一方提供了劳务,那么接受服务的另一方理所当然地要给予报酬,报酬是代销方为履行代销合同而付出劳务所应获得的利益。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需向出卖人支付货物的价款,但出卖人只需交付标的物,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因此不存在劳务报酬这一说法。由此可见劳务报酬是代销合同的重要特征,买卖合同中不会涉及到劳务报酬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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