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未办,当事人就去世了,该怎么办
时间:2023-08-05 19:42:42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转让当事人死亡前,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终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法院依法起诉或者公证。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者公证后,出具协助执行的公函,并凭此公函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所有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和转让,然后根据债权要求继承人配合转让。

赠与房屋过户程序怎么办

1、正是因为赠与房屋是以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所以很多人都很关注赠与房屋过户的程序,通常来说想办理房屋赠与过户登记,首先你得准备一下资料:

(1)权利人双方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赠与公证书;

(6)契税票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7)测绘结果通知书。

2、准备好相关资料后,接下来就是开展房屋赠与登记的程序的工作,一般包括以下手续: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签订赠与书。

(2)携带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3)办理房屋赠与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已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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