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被告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
在被告决心同意离婚时,法院帮助其维护了自身权益,通过肯定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出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彰显了法律制度对权利的保护,对人的关怀。
夫妻感情破裂该如何离婚
1、夫妻感情破裂该通过协议或起诉的方式离婚。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2)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文7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