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女子刘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后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丈夫朱某怀疑妻子出轨。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污蔑刘某婚内出轨,且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刘某在照顾子女和促进家庭和谐方面做出一定贡献。法官告知原告女方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朱某向刘某支付补偿款93万元。《民法典》对家务补偿的诉求有了更好的法律支撑。一直以来,照顾家人、买菜做饭、打扫卫生等被低估价值的家务劳动得到了法律的承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法院认为,刘某在照顾子女和促进家庭和谐方面做出一定贡献。鉴于女方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朱某应当给予刘某一定补偿。
在我国很多家庭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为了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协助配偶一方工作等原因没有进行工作,为家庭付出较多。《民法典》在离婚时,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但不管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幅度都不能完全保护为家庭贡献较大的人,原因有三:第一、《民法典》1087条规定是一种正常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第二、《民法典》1087条仅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第三、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人并不一定全是女方。
由此可见,在离婚时,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平均分配,也可不平均分配;如果就财产分割无法协商时,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时,法院可以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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