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定义及区别在哪里
时间:2023-08-21 06:35:15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定义及区别在哪里

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定义:

1.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这个就是经销商。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经营,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2.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1.产生的后果承担对象不同:代销产生的后果由供货商承担;经销产生的后果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2.性质不同:经销方式下,经销商同供货商之间关系是买卖关系;而在代销方式下,代销商与供货商之间是委托代销关系。

3.范围不同:经销仅仅指商品销售,而代销的范围和权限则可以很广泛,因此代销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代销范围。

二、签经销合同要注意的细节

1.考察经销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对方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或单位产权不清,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单位,最好不要与其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签订合同时,经销商公司名称一定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并且加盖公章,不能用简写或法律上根本不承认的代号。

3.不能以私人章或签字代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要严格限定授权期限、区域,并明确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5.严格规定产品价格、退换货流程及责任。

6.详细规定违约事项及归责问题。

7.限定货款清算方式及日期。

8.签订的合同要能随时掌握主导权。

三、厂家商标侵权经销商有什么责任

经销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经销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经销商可能免于赔偿。

一种是经销商有合法来源可以证明其对所经销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是不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销商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可以免于赔偿。

第二种是在先使用,即注册商标被授权之前就已经销售,即销售在先。

总的来说,经销商对于自己代理的商品应该尽到一定的审核义务,该商品是否具有授权,是否具有商标注册证,尽到了相应的审核义务,至少可以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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