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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