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其生效条件。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当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虽然成立了,但没有生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具有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以来生效。具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以来无效。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二、合同生效日期怎么写?
合同生效日期可以写“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日期由双方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一般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合同签订时。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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