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资格审查。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要认真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信誉审查。为了减少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必须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3、履约能力审查。
4、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一、欠款结算前应注意什么问题
欠款发生前企业注意的问题有:
1、重视审查方的主体资格;
2、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3、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4、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5、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7、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8、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司法鉴定委托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这个问题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与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包括两方面的审查:其一是聘请该鉴定人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其二是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而且以对方审查为主要内容。这种资格审查方式属于事后审查。
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有鉴定权的机构自行审查。
2、由授予鉴定权或确定鉴定人资格名单的机关负责审查。
3、由法官或其他负责案件的司法官员负责审查。这三种资格审查方式属于事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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