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对方违约违约金,需要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一、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以下:(1)财税[2011]50号:从其他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取得的随时抽奖、礼品;(2)国税函[2006]865号:解除购房合同;(3)财税[2005]94号:担保报酬;(4)国税发[1999]58号: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5)国税函[1999]627:证券公司支付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6)国税函[1998]546号:保险公司支付利息;(7)财税[1995]64号:揽储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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