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者“割肉”亦难逃处罚
时间:2023-04-24 22:11:16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幕交易者割肉亦难逃处罚

证监会查处瞿湘内幕交易案,虽交易亏损亦罚款3万元

利用内幕信息炒股,即使亏损也难逃处罚。证监会昨日宣布对一名内幕交易割肉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主角深圳市特发集团(下称特发)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瞿湘,被证监会认定因日常工作接触到深圳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力A,000025.SZ;特力B,200025.SZ;下称特力)的内幕信息,批量买入股票并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虽无违法所得但仍可作处罚,罚款3万元。

我承认错误,愿意遵守阳光规则,靠技术分析买股票,不过我当时真的不知道我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瞿湘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对其行为表示后悔,并称将吸取教训,但对其中的因果关系保持声辩权利。

去年以来,证监会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士昨日表示,在对特力股票异常交易情况的调查中发现瞿湘的内幕交易。

特发为特力的大股东,瞿湘于2003年出任上述职务。2005年11月,特力与深圳市吉盟首饰有限公司就开发区厂房事项签署协议,逐步完成计划,并陆续向特发报送可行性报告及成立合资公司的计划。去年12月11日合资公司议案获特力董事会会议审理通过,12月14日发布公告,后特力实现扭亏为盈。证监会认定这些信息构成内幕信息。

瞿湘列席上述会议,初步知道合作项目;去年12月7日,瞿湘作为文件核稿人,阅读对特力相关议案的批复文件,并在文件流转表上签名确认,进一步获悉特力合作项目已成定局。瞿湘得知相关议案获得批复消息后,于去年12月11日通过个人证券账户买入8.37万股特立的股票,动用资金115万元,后逐步卖出但亏损4万余元。证监会由此认定瞿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证券法》第73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分析认为,瞿湘掌握内幕信息,知道内幕信息后动用证券账户绝大部分资产买入股票,交易习惯与以往截然不同,尽管由于市场变化而未获利,但依据《证券法》第202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瞿湘仍需接受处罚。

瞿湘在接受采访时则自辩称,从时间关系、利益得失上看,其并无主观恶意,也不知晓自己属内幕信息知情人而不能买卖特力的股票。我(去年)12月份买入深圳特力,是靠技术分析,为什么12月底一波涨幅没卖,是判断会有更大涨幅,半月后上级通知我属于内幕知情人不能买卖该股票,2月底我读了(特发)集团总结报告中的内幕交易案例,知道我的行为有问题,于是不顾亏损马上卖掉,(今年)3月份证监会来调查我。

不过,瞿湘不愿透露其对特力目标价位的判断。

证监会表示:瞿湘案是内幕信息决策过程中,一般内幕人员通过所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例。本案有两点要引起注意,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以防止内幕交易。深圳特力和深圳吉盟2005年开始工作,直到2007年向外公布,其中经多次研究,层层报批,内幕环节比较多,时间比较长。上市公司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内幕交易,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对公司资产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其次,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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