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强拆自建房的处理程序是:
1.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送达决定书;
4.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
7.实施强制拆迁。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合法强拆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三,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第四,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予执行裁定。
第六,强拆既可以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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