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一、董事会成员有哪些
1、董事会有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都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4、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二、董事会决议怎么做出
1、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会议要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合营企业中,董事会会议要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对于特别事项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对于一般事项的表决方式是由章程规定。
4、合作企业中,董事会会议要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对于特别事项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对于一般事项,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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