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收承付的结算条件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扣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压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照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托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6)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刷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提供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收款人承造或大修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因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④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住的书面证明。
⑤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度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⑥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部门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⑦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具的结算账单证明。
2.托收承付的结算方法
符合办理托收承付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托收承付的方式,认真填制托收承付凭证,遵循有关的结算规定,保证托收承付结算的顺利完成。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适用条件与委托收款大体相同,由收款单位自行选用。托收承付凭证也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都是一式五联。
3.托收承付结算应注意的事项
(1)托收。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寄和电报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2)承付。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又包括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
(3)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竹货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节假日顺延。
②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运知的次日算起,遇节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要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的是,拒付贷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款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再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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