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读者: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应通过办理恢复结婚登记手续重新恢复夫妻关系。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夫妻,离婚后又望破镜重圆,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因为,修改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婚姻登记的程序办理。当事人申请办理复婚登记时,必须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进行审查,注销其离婚证,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重又确立夫妻关系。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又同居的现象,那么,这时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呢?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外,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可见,对于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我国法律法规是不承认其效力的,这种同居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二是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三是非法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四是男女双方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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