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只要是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对外保证担保方面的业务,当然可以以反担保的形式作为抵押权人。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对于没有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授权从事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来说,自然就不具备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地位。保险公司作为中国银保监会特许经营并监管的保险业机构,并不会因为上级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的调整而自动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质。
一、申请信用贷款的注意事项
银行业内人士提醒,正规的个人信用贷款,实际上是用借款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自然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资质提出要求。按照正规的流程,是需要借款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是工资卡的银行流水,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凭证,需要借款人相关的资料原件,还必须是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
由于个人信用贷款风险系数较大,所以并非所有银行都有个人信贷业务。银行人士建议那些急需贷款的人,要以最稳定、最正规、最安全的方式获得融资。
在申请信贷的时候,首先要看申请的机构是否正规,有的是中介,让你交了保证金、手续费以后,这个钱一直迟迟贷不下来,然后就逃之夭夭了。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成功获贷前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
二、商业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材料是主管机关借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正式设立申请
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设立登记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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